近日,温州市鹿城区政府发布了一则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涉及鱼鳞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鱼鳞浃服装批发市场-C区和鱼鳞浃农贸市场。
根据决定,鱼鳞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鱼鳞浃服装批发市场-C区总建筑面积为1401.61平方米,其中被认定为违法未经登记建筑的面积为1150.64平方米,不予补偿。鱼鳞浃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为1481.04平方米,全部被认定为违法未经登记建筑,不予补偿。
被搬迁人鱼鳞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异议,认为决定书认定未经登记建筑违法不正确,且程序错误。此外,他们还表示鱼鳞浃农贸市场不在征收范围内。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鱼鳞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相关未经登记建筑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认定和复核,因此被搬迁人的异议不予支持。同时,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过程性行为,并非未经登记建筑违法认定的相关程序,因此被搬迁人的异议也不予支持。至于鱼鳞浃农贸市场是否在征收范围内,根据相关红线图,该市场确实在征收范围内,被搬迁人的异议同样不予支持。
根据决定,集体土地补偿已支付到位,而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部分被认定为违法未经登记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在收到决定书后的15天内腾退房屋,并交付验收。
如果被征收人对此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60天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后的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地、腾退,相关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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